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离婚时,向对方索要离婚赔偿应当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往往因为过错方在重婚、同居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与第三者及因为过错方重婚、同居而使受害者所遭受的其它物质损失。如果过错方仅是将自己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属于过错方自己的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时,因为该赠与行为并未侵犯受害者的财产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并不违法,基于此,受害者是不能所要物质损害赔偿的。但如果该赠与行为使过错方对家庭所负的经济责任能力急剧减损,致使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受害者仍可以适当所要物质损害赔偿。有些离婚案件中,受害方会拿出过错方自己写的“忠实协议”或“保证书”。如果上面有违反约定时的赔偿条款是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由于受害者因过错方的婚外恋、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时所遭受的人格尊严受损。对于精神赔偿的数额应当结合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手段、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这种赔偿一般只具有象征意义,因此不能漫天要价,否则自己平白搭上许多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