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为离婚私自卖房如何处理 夫妻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如果在对方未同意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卖房可能会面临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如果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符合法律上的意取得制度,即使配偶一方不知情,合同有效,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房产,而配偶一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分割卖房的合同价款.但如果第三人明知配偶一方不同意卖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产,将不构成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另外,南京离婚律师刘春梅在此提示,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擅自卖房,可能还涉及转移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律分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