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导致离婚的,另一方面有权要求离婚赔偿。虽然法律规定了这几种过错行为,但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当事人只能凭感觉来估算赔偿数额,导致法院的最终判决数额与其要求数额存在很大差距。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经验的总结,以法官在处理离婚赔偿问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为依据来进行计算更为准确些。这些因素有如下几项:
1、过错方在实施此类行为时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比如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的问题,公然同居与隐秘同居足以说明其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害。注意这里所指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两类。比如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就医费用属于物质损害,而情绪焦虑则属于精神损害的表现;
3、过错方的经济赔偿能力;
4、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