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精神赔偿问题的离婚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9-01 22: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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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从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拿到了一份涉及精神赔偿问题的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决男方向我的当事人齐女士(化名,原告)支付离婚赔偿3万元。该案的情况大致是: 我的当事人齐女士与张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已经八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去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张先生先后与三名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与其中一人发展为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想得到法律的支持,收集男方同居的证据当然是关键。为此,本离婚律师调取了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小区录像等多方面的证据。最终,法官才认定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存在,并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