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张先生

发布日期:2017-09-01 22:48:13 文章来源: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妻子结婚虽然已经8年,但由于性格不和,双方长期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正在协商离婚的问题。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女方却提出:结婚之初,张先生曾经在一次争吵中动手打了她,所以在离婚时要支付赔偿金十万元。为此女方还拿出了当年的看病记录来证明。张先生虽然承认此事,但认为时间太久,双方早已淡忘。现面临离婚,女方却翻出旧账,无疑是想找理由多得离婚财产,所谓的女方因此身心受到伤害需要获得赔偿只是借口。于是,双方为了此事一直僵持,导致无法顺利协议离婚。 对于张先生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过家庭暴力,但这次家庭暴力却不构成离婚赔偿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赔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的过错; 2、另一方无过错; 3、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 本案中的张先生曾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根据张先生的描述,本律师并未发现女方有过错,所以本案的情况符合上述第1、2项标准。虽然如此,但是张先生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时间久远,双方均已淡忘,只是现在要离婚时,女方才又重新提起。很明显,张先生的这个过错并非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不符合第3条的规定,所以在本案中女方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是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