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婚姻的规定有很多,比如有;订婚彩礼、同居纠纷、离婚纠纷、离婚诉讼、子女抚养、重婚等等,这些都是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纠纷,下面我们请南京离婚律师对此来给我们一一解答一下.
婚姻律师
2017律师解答婚姻常识整理总结
定亲彩礼能否请求返还?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长久、持续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不了结婚登记,或者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哪些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重婚包括哪些情形?
重婚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此外,目前对下述两种情形是否构成重婚存在争议,一是先后或同时与两个异性虽然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又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在与他人未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时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坏的影响,甚至有当事人在同一天公开与两位女子举办结婚宴席,但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前,这两种情形目前还不能列为重婚的法定情形,只能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