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赔偿条件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知识延伸: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使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的举证责任难.笔者认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