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离婚律师咨询电话

发布日期:2017-11-14 23:39:0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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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离婚律师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男女双方因一方出现外遇最终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在离婚诉讼中绝大部分无过错方均会向法庭提出离婚赔偿要求,但由于提出方不能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导致不能被法律支持,因此,本律师感觉有必要将相关法律规定做一解释与说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离婚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对方必须具备上述四点过错之一;
2.必须因上述四点导致双方离婚,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同时,如果最终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对于索赔问题,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3.必须是无过错方向离婚过错方提出索赔,如果双方均有过错不能索赔;
4.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实践中,有很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将所谓的“小三”一并告到法庭要求其赔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5.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与赔偿标准要请自己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6.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赔偿请求应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果是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主张索赔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赔偿要求,而在二审中提出赔偿的,二审法院会做调解,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会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