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

发布日期:2017-09-01 22:32:15 文章来源:
本律师在最近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赔偿的婚姻案件。在该案中由于对方及其律师所提赔偿请求不当,被法官当场拒绝。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蔡女士(化名)与男方张先生婚后于前年生育一女小红(化名)。然而,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去年夏天,蔡女士在独自照顾孩子时,由于意外造成孩子被烫伤。该事件成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索,男方索性带着孩子离开住处与蔡女士分居。就在今年初,张先生委托某位律师提起了离婚诉讼,除要求离婚外,他们还以孩子被烫伤而索赔5万元。
对于男方的赔偿要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原因是:本案是离婚案件,以解决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为基础,可以附带解决的是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及因一方过错(比如家庭暴力行为)给对方而非案外人造成损害的离婚赔偿问题。而孩子被烫伤的索赔权利主体明显应该是孩子,而非本离婚案中的原告——男方张先生。试想法官怎么可能在离婚案件中判决被告向案外人支付赔偿款呢?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可惜的是竟然连男方聘请的律师都不明白这道理,当法官明确表示本律师的反驳意见正确时,男方的律师还辩解什么男方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有权利提赔偿。但是不是监护人又与在本案中错误地提出赔偿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即便是孩子的监护人也要以孩子为原告,自己做法定代理人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另案起诉解决啊!
就这样,法官当庭宣布将不会在本案中解决对孩子的赔偿问题,因为该项赔偿根本就不属于离婚赔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