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30 19:44:5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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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在秦淮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赔偿的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赵先生(化名,原告)与胡女士(化名,被告)于6年前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女士曾经怀孕。但由于工作与生活的安排问题,双方决定做人工流产。然而,由于医院的失误造成医疗事故,胡女士无法再生育,并从医院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后由于性格不合,赵先生决定起诉离婚。对此,胡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无法生育的后果与赵先生是有关系的。大体逻辑就是要没有赵先生,自己不会怀孕,自己不会怀孕也就不会去医院做人工流产,要不做流产就不会出医疗事故,自己也不会无法再生育。所以这件事情的根源都在我的当事人赵先生,故赵先生要为无法生育这事儿支付离婚赔偿50万元。
对于被告胡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毫无道理的。原因在于赵先生对此事没有过错。如果胡女士的奇葩逻辑能够成立,我们不妨帮她再推论一下:如果赵女士的父母没有生下赵女士,那么赵女士也不会结婚、怀孕并做流产手术,也就不会造成医疗事故。所以赵女士的父母也有过错,需要向其赔偿。很明显,赵女士的离婚赔偿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朝阳法院驳回了赵女士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