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离婚律师咨询电话

发布日期:2017-09-01 22:42:04 文章来源:
当今社会因为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的案例不再少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出现第三者的一方无疑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对夫妻双方产生有力的约束,许多夫妻在结婚后选择签订附加财产赔偿的“夫妻忠实协议”或“保证书”,一旦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就会拿出忠实协议请求离婚赔偿。
对于上述类似协议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婚姻法》颁布之初曾存在较大争议,但近年来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得到众多法院的支持,类似的案例在我国法院的相关理论刊物的文章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认可。综合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本律师认为不外乎三点:
1、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该法律制度同我国的《物权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处分制度是相一致的。既然法律认可公民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所以法律对于“夫妻忠实协议”或“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是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的;
2、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因此,一方一旦出现“夫妻忠实协议”或“保证书”中所约定的不忠实行为时,另一方完全可以据此索赔;
3、《婚姻法》中强调的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基本要求与婚姻关系维持稳定的前提,而该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需要在实践中有可行的方式将其具体化,而“夫妻忠实协议”或“保证书”很好地完成了将《婚姻法》中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加以实现的过程,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因此,本离婚律师建议:只要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忠实协议”或“保证书”时,出于双方自愿、且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该协议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支持是情理之中的事。